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公開說明書更新 - 集體委任次投資經理人
2025/07/14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辦理。
自西元(下同)2025年8月14日(下稱「生效日」)起,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下簡稱「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將為以下之變更:
現行基金之日常投資管理已轉授予摩根資產管理(亞太)有限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Limited)(即「投資經理人」),就部份基金而言,投資經理人亦委任一名或多名次投資經理人管理該檔基金之部分或全部資產。
為利用JPMorgan集團內不同管理機構之投資實力,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已決定自生效日起,就基金採用集體委任次投資經理人之安排;據此,投資經理人可隨時將其投資管理職務委由符合資格行使基金投資決定權之下述任何管理機構(各稱「次投資經理人」),且毋須另行通知基金持有人:
-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imited,為一家於日本註冊成立之公司;
-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為一家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公司;
-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為一家於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之公司;及
- J.P. Morg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為一家於美國註冊成立之公司。
倘若上述次投資經理人名單有新增或移除,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將事先取得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之核准(如適用),並將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基金持有人。有關次投資經理人之詳細資訊載於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內;負責某檔基金之次投資經理人最新資訊可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索取。此外,次投資經理人之費用將由投資經理人承擔。
除上文所述,適用於基金的特點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基金的運作及/或管理方式亦將不會發生任何變動。上述變更將不會對適用於基金的投資目標及風險造成任何影響,亦不會導致管理基金的費用水平/成本發生任何變動。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認為,上述變更將不會對基金持有人的權利或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與上文所載變更相關的法律及其他行政成本估計約為43,000美元,將由基金平均承擔。
鑑於上述變更,基金持有人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得要求買回或轉換其受益憑證至本公司總代理之其他境外基金,將免收買回及轉換費用。
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之公開說明書將於後續更新相關說明以反映上述變動,本公司將配合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通知之時點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