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 - 更新基金投資限制說明
2025/07/14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辦理。
自西元(下同)2025年7月14日(下稱「生效日」)起,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之公開說明書將為以下之變更:
摩根亞洲股票高息基金(「本基金」)自生效日起,新增下述投資限制-
1. 本基金僅能為暫時性之款項借入。
2. 本基金投資於未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淨值之10%。
3. 本基金不得放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偶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負債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負債有關連而承擔責任。
4. 本基金不得進行任何放空。
5. 本基金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畫之總額不得超過其總資產淨值之 10%。
6.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實物商品。
7.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除非係根據其成立法律被視為公司的上市REIT,或者是符合透過2008年2月8日大公國規例(Grand-ducal Regulation)於盧森堡實施的2007年3月19日委員會2007/16/EC指令(為實施理事會指令85/611/EEC而發出,有關歐盟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畫(UCITS)之法律、規例及行政規定,協調並澄清若干定義)屬於封閉式基金的上市REIT。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業經修訂,以規範基金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畫之總額不得超過其總資產淨值之 10%。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認為,上述變更不構成對本基金之重大變更,因為這些變更不會導致基金整體風險屬性有重大改變或增加,且不會對基金現有投資者之權益或利益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摩根基金(單位信託系列)之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亦配合更新以反映上述變動。特此公告。